(This is about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Review Meeting of the ROC's Initial Human Rights Reports under the ICESCR and ICCPR, held in Taipei from 25 to 27 February. A final report from the review committee will be released on 1st March.)
2009年間,台灣立法院在3月通過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4月公布施行法,5月簽署,同年12月兩公約內容正式在國內發生效力,視同國內法。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0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17條,締約國都有義務在簽署公約後,依據公約內容審視國內情況撰寫提交報告書,敘明落實情形與困難,且由專家審查。爰此,台灣政府在2011年4月第一次提出人權報告書,分為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執行情形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三部分。
不過,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不僅無法依規定將兩公約批准書存在聯合國檔庫,也無法參與須由國內部長級人物代表參與的報告審查大會,在這個情形之下,不論是批准或提交報告都恐怕流於形式,自嗨而已。
或許受到如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公民團體提醒,也或許政府內部已有共識,台灣政府邀請十位人權專家於2013年2月25~3月1日期間來台審查台灣政府提交的報告書。十位人權專家來自世界各地:紐約大學法學院澳洲籍教授、荷蘭、德國、菲律賓、韓國、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奧地利。四女六男,性別比例接近,都和兩國際公約委員會有過淵源,也都熟悉國際審查兩公約國家報告書的流程,更幾乎涵蓋了世界各大洲與不同發展程度、宗教文化國家的背景。國際化的企圖很明顯。
在前三天的會議中,十位專家分成兩個審查小組,在兩個會議室分別就兩公約條文和台灣政府提交國家報告書交叉比對提問,一面聽取台灣公民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團體陳情,一面就國家報告書內容及團體陳情與政府單位代表對談。 現場一樓設有兩間審查轉播室,供非政府組織旁聽,二樓及四樓則闢政府機關幕僚室,為場內代表提供及時協助。
第二天去開會時,同事說四樓的幕僚室幾乎被內政部用紙條佔據了,因為他們人數眾多,看了整天的會議轉播後才知道為什麼。不過到了第三天,連二樓的幕僚室也空了一半,因為各政府代表大概摸熟了審查委員的提問,事不關己的就會離開,畢竟好聽點,辦公室有事;難聽點,這種會也有人採能不出席就請別人出席的策略。一樓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們倒是看到幾張說不出名字的熟面孔,他們三天都在,也都抱著電腦打稿。
這種場景活像在紐約參加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雖然是16位專家學者領軍的會議,政府單位與聯合國其他組織代表列席,場內場外卻有更多全世界原住民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忙著寫聲明稿,講訴求。這三天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並沒有安排空間讓台灣公民團體召開小型平行會議,但在發展中心的門口也一直看得到他們的身影,高聲吶喊人權訴求,也不算寂寞。
相較於場外的吶喊,場內的討論則是針對公約條文,內容廣泛,包括身障、兒童、移工、外籍新娘或勞工、性別平等、宗教自由、資訊公開、媒體及言論自由、反監聽、煽動或暴力、居住、搬遷(都市更新)、文化參與、政治參與(公投)、教育......等各種人權 。其中有幾個案子常被提起:人權專責機構(應獨立於政府之外)、旺中(反媒體壟斷)、太極門(反宗教迫害,不過身為太極門弟子的計程車司機說他們不是宗教團體)......等等。
原住民也曾多次被提起,多由日本、菲律賓及澳洲專家提問,很核心的問題都圍繞在原住民的自決權、土地權、文化權及司法權。專家們問:
原住民土地與海域法到底遇上了什麼困難?
為什麼原住民地區一再被選為放射性物質的棄置場所?
台灣原住民的自決權內涵是什麼?
是否有機制讓原住民表示意見,取得原住民同意?
原住民部落的遷居(以三鶯部落為例)是如何進行的?
原住民族法院的組成及權限?
台灣原住民的權利是否有比照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如水壩等基礎建設如已影響原住民族權利,如何解決?
原住民族語言是如何保存?
為什麼至今只有兩萬多名原住民恢復傳統名字?
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是否有受到保障?
請定義原住民土地。 什麼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
老實說,這根本就是論文答辯,而且是已經洩了題的答辯。台灣政府先提交人權報告給國外的審查委員,委員們讀了之後提出問題,政府單位也分別就委員提出的問題預擬答案,問題和答案都已詳列在兩公約問題清單裡。簡單一點,其實可以先就預擬答案為底,以自己的話潤飾後回應委員提問;如果委員再提問(現場的確很多a quick follow-up),便靠自己的本事以及幕僚的反應來進一步補充。
然而,除了少數政府代表確實能在這種場面運用各種資源(幕僚、ipad、iphone)侃侃而談之外,讓國際審查委員即使懷疑過於正面的訊息,也無法挑剔, 因為問什麼,有什麼;多數不是避重就輕,只談法令與行政措施,搞得委員們也很不客氣地說不想聽官話,就是可能說一忘二、答非所問、或太過緊張的不知如何斷句。不禁覺得以為此次審查會議恐怕會變成政績化妝師的人是多慮了吧,瞧瞧這樣面對國際場合與第三者挑戰提問的應變能力,就算論文寫得再好,拿畢業證書也會有問題啊。
有關原住民的問題除了少部分由原民會回答外(土海法、土地、DRIP、部落拆遷),其他問題都由其他部會代答掉了:經濟部與台電答核廢料場址、教育部答原住民教師、戶政司答恢復傳統姓名、法務部答原住民族法院及法庭、內政部代答最多,我都忘了有哪些......。好幾次,我在場外暗叫原民會回啊,後來我被提醒原民事務的主政單位不一定都是原民會,政府單位嚴守業務分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不會跨界。
這其實才是我覺得原民會更應該在這種國際人權審查會議中要表達的立場:原住民的人權還在那些代答的部會手裡啊。不是主政單位的原民會不方便發言,是主政單位的原民會就算有動作,也會被跨部會協商擱置,族人有期待,時間有壓力,於是變相妥協再妥協,出來的東西更讓族人無法接受,變成原民社會撻伐的砲灰,死了不打緊,問題也沒解決,原民的聲音反而更少了一點。
我說回答土海法的困難點時,就應該挑明如何因為很多原住民傳統領域都在其他部會的管轄範圍內,利害關係相衝突下,導致協商不易,法案於是遭擱置,然後請國際審查委員幫忙問問為什麼其他部會不願意通過土海法,不願意遵照本國原住民族基本法,釋放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這不是推諉或哭爸,這是藉機挑戰主流政府對原住民人權的誠意到底在哪裡,總是讓一個到處被綁架的跛腳原民會當箭靶,還要對他稱兄道弟,當同事?
這裡面至少隱含兩層問題。第一層是假設原民會都以原住民權利為優先考量,制定政策出了門後,卻老是被擋的問題,這牽涉到以其他部會為主的大政府的誠意;第二層則是關起門來,檢視原民會自成立後是否以原民利益為優先,還是以公務體系為懷抱的問題,這就要捫心自問了:是否已忘記原民會因原住民社會運動而設,是否已丟了與民同一陣線的運動精神?
在這種成立背景及原民現況的前提之下,我以為原民會應該和其他部會不一樣,不只是政府單位而已。這只是我一個原住民非公務員的說法,而且這個說法也只是針對行政程序,還沒有談到原住民各種權利的內涵。遺憾的是就算如此,這兩層問題的答案也都傾向負面:誠意不足,運動精神不再,結果是剩下我們自己內耗而已。
我被派去參加會議的功能主要是聽原民議題的英文翻譯,可惜進不了審查委員與政府代表所在的主會場,在幕僚室與一樓轉播室都只聽到中文口譯。不料,菲律賓的委員的確就提出翻譯問題,問我們是用aboriginal或indigenous。如果進得了,也許可以聽到更有趣的翻譯問題,因為連坐在場外的大概都聽得出來口譯人員把infrastructure翻成建築,而非基礎建設。這幾天的會議真的不好翻,「立法院屆期不續審」都不一定懂了,要怎麼翻?
總而言之,光天化日之下,把人權問題攤在公民眼前檢視,這個政府膽子很大。好幾次政府代表回應後,都聽得到底下非政府組織代表不認同的噓聲、冷笑或嘲諷。這是國際審查委員們讚許的台灣公民社會的活力。很美好,一方面台灣民間的熱情有機會表現,意見有機會傳達,符合公民參與的權利與期待,另一方面台灣政府的能力與實力也可以被檢驗,對淘汰機制寬鬆的公部門來說,算是一個值得努力進步的機會。
所以我一邊看,一邊想:台灣進不了聯合國,何不就把聯合國帶進台灣?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拿不到入場卷,何不就請那些人(還是退休的啦,線上的不可能,因為有人會抗議)來台灣,讓我們的原住民公民團體和政府官員在這些委員面前就台灣的原住民政策辯論激盪?也到了檢視原民會的時間點了吧。
何不呢?
這個想法已經獲得某些支持,但也可以想像去推動以後,內部可能有的反彈聲浪,畢竟要一個科長層級的公務員(假設)面對國際原民政策專家審問為什麼這樣那樣,又為什麼不這樣那樣的,恐怕是誰的意願都不太高。
然而只要不是流於為批評而批評的無建設性困境,互相檢視與挑戰其實是創造進步與改變的契機。如果原民會因社運而生,應帶著社運精神而做,與現在的原民民間團體更加貼近,溝通訴求困難,且討論因應方案,不是一加一可以等於二嗎?
是啊,是可不可以啊,到底?
結論性意見報導
2 comments:
http://youtu.be/CTt2ufKUN6k
針對這一次兩公約審查委員會來台了解台灣政府人權政策實施情形,原民會都有參與,"並且針對核廢料的問題也表達強烈的抗議,要求台電要加速把核廢料從蘭嶼島遷出。"--是有全程參與,但核廢料都由台電與經濟部代答,原民會沒有說話啊。我聽錯了?
http://newtalk.tw/news/2013/03/01/34091.html(結論性意見發表報導)
"關於原住民族的權利,Eibe Riedel表示,政府應該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文化等權利,並在開發計畫中尊重原住民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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